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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标本兼治 用好监察建议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编辑: 管理员 | 日期: 2018-08-15 |  字体:T T T

 

坚持标本兼治 用好监察建议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察机关的处置职能之一,是深入推进正风反腐标本兼治的有力抓手。监察法第45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其中,建议的依据是对监察对象的监督、调查结果,建议的客体却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目的就是透过个体问题发现共性问题,推动问题在点上突破、线上延伸、面上拓展,通过维护树木的健康,保证整片森林郁郁葱葱。

  监察法第11条、第13条、第45条、第62条基本构建了使用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但在规范化运用、跟踪落实,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还有进一步细化、明确的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我们认为,运用监察建议应该重点把握好三个原则:

  提得要。监察建议旨在解决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问题找得准不准、建议提得对不对至关重要。要综合考虑监督情况、调查结果、单位实际、行业特点、工作现状等因素,科学分析研判,透过现象看本质,挖深挖细存在问题和漏洞的症结,力求点出的问题有理有据、切中要害,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可行管用。

  落得要。一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发出监察建议前,可以采取座谈交流等方式,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对落实监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督导调度。监察建议发出后,要保持与被建议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掌握有关问题整改进度,同时注意发现在落实监察建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确保监察建议落地有声

  查得要。监察建议有没有发挥效力,整改工作有没有达到效果,不能仅看一份报告、听相关单位自说自话。要坚持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对照整改情况杀个回马枪,看看责任落实了没有、问题纠正了没有、制度完善了没有,对落实监察建议搞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必须严肃问责,必要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可以将被建议单位落实监察建议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以及巡视巡察、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扩大监察建议的处置效果。

  在具体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用好用实监察建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在吃透把准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把对工作的探索、积累的经验进行提炼,着力构建成熟的工作模式,形成提出监察建议单位整改落实跟踪督导调度再监督再检查结果综合运用完整的工作链条,并不断在实践中改进完善,保障监察建议运用更加科学规范。

  要探索做好结合文章。加强对监督、调查结果的运用,注重从日常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审查调查中梳理突出问题,注重与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监督检查、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精准提出建议,努力实现纠正一类问题、规范一项工作、完善一套制度的综合效果,以监察建议这个小切口,推动形成标本兼治大格局。(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岳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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